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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执行董事另立账户“管理”公司财产 损害公司利益成被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0日 09:33 文章出处:

办企业,如何管理好财务是一个重大难题。自古以来,不乏老板自己管钱的例子。在如今的企业经营中,一些管理人员为了更好地进行财务管理,将个人账户作为公司账户,用来管理资金,殊不知这已经是在侵占公司财产。

(一)基本案情:

柳州市利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21注册资本为伍拾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原告乔汝萍及被告陈佩华,二人各享有公司50%股权,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陈佩华,乔汝萍任监事,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营业性停车场。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利明物业公司用其法定代表人陈佩华的个人银行账户作为公司账目的存款日记账的账户,利明物业公司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附有转账凭证)显示,在此期间,利明物业公司合计转款至户名为陈佩华尾号为“9027”的银行账户合计471771.2元,转至户名为陈佩华尾号为“3150”的银行账户合计171563.8元,两项共计643335元。乔汝萍称扣除正常的开支98415.6元,陈佩华截留的资金达544919.4元,为此诉请法院,要求陈佩华将截留资金返还给第三人利明物业公司。

另查明,陈佩华称之所以将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公司是为了管理方便,乔汝萍已经自行拿走公司账目,其已将上述两张银行卡挂失。陈佩华辩称,其名下的涉案银行账户系利明物业公司为了便于管理而使用,账户资金变动是公司管理财务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因此并不存在乔汝萍诉称的截留公司资金的事实。

柳州市城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佩华作为利明物业公司的执行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储蓄。本案中,陈佩华在负责经营管理利明物业公司期间,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蓄,违反了上述法定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故陈佩华应将利明物业公司汇入其账户内的资金返还利明物业公司。

最终城中法院判决被告陈佩华向第三人柳州市利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544919.4元。

(二)法官说法

被告陈佩华作为第三人利明物业公司的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陈佩华将利明物业公司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是事实,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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